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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自然資源廳轉發自然資源部礦產資源(非油氣)開發利用方案編制指南的通知

發布人:  發布時間:2024-11-11 10:42:49   閱讀次數:


    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省有色地質局、省地質調查局,各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為貫徹落實礦業權管理改革有關要求,進一步做好相關技術方案(報告)銜接,加強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編制審查,促進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綠色開發,更好支撐礦業權登記工作,現將《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礦產資源(非油氣)開發利用方案編制指南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24〕33號)轉發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的編制和審查,應當堅持統一規劃、科學布局、合理開采、綜合利用等原則,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耕地保護、綠色開采、國家和省產業政策等相關規定。

    二、申請新立采礦權、擴大礦區范圍、縮小礦區范圍、變更開采方式、變更開采主礦種(含增列)以及在采礦期間累計查明礦產資源量發生重大變化(按規定重新編制并評審備案資源儲量報告的情形),應依據最近一次經評審(備案)的資源儲量報告,按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編制指南》和相關技術規范標準編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

    三、僅調整采礦許可證證載生產規模的,無需重新編制開發利用方案,在申請采礦登記時,依據經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中的礦山實際生產規模填寫申請登記書。其中,涉及按規定應重新編制開發利用方案的情形時,按照經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一并調整開發利用方案的設計生產規模。

    四、除采礦權新立外,原則上只受理評審(備案)文件印發之日起一年內的資源儲量報告為依據編制的開發利用方案;超過一年但按規定通過過期原因審查的,可使用最近一次評審(備案)的資源儲量報告為依據編制開發利用方案,礦山企業在編制開發利用方案時應對設計參數的變化進行對比說明,并對增加或減少的可采儲量提出處理意見。評審時,評審單位及專家應對資源儲量報告是否可作為編制依據進行重點審查并提出明確的評審意見和結論,同時明確開發利用方案設計所依據資源儲量的基準日。

    五、除變更開采方式、變更礦區范圍中無須重新編制資源儲量報告的情形(不涉及資源儲量變化或視為資源儲量沒有發生變化的)外,原則上同一資源儲量報告對應一個開發利用方案。涉及變更開采方式的,依據最近一次資源儲量報告編制開發利用方案;涉及變更礦區范圍的,依據最近一次資源儲量報告及無須重新編制資源儲量報告的審核意見編制開發利用方案。評審時,專家及評審單位應對資源儲量報告是否可作為編制依據進行重點審查并提出明確的評審意見和結論,評審意見中需注明“本次開發利用方案評審所依據的資源儲量報告對應的其他開發利用方案及評審意見書不再繼續實施”。

    六、因不可抗力或國土空間規劃管控、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公益性重點工程建設、礦業權重疊等非申請人自身原因需申請縮小礦區范圍,且縮小礦區范圍不涉及資源儲量變化或視為資源儲量沒有發生變化的,依據最近一次資源儲量報告及無須重新編制資源儲量報告的審核意見編制并申請縮小礦區范圍開發利用方案評審。其中,縮小礦區范圍后的原開發利用方案已通過評審且屬無須重新編制資源儲量報告情形的,經評審單位組織復核并出具不涉及方案設計內容變化、無須重新編制縮小礦區范圍開發利用方案的意見,作為申請辦理采礦權登記的要件。

    七、州(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按要求會同有關部門落實礦業權聯勘聯審和礦山生態環境綜合評估制度,對擬申請采礦權礦區范圍開展核查并出具審查意見。涉及過期采礦權申請評審開發利用方案的,還應符合國家和省關于過期原因審查的有關要求。

    八、申請省級管理礦種開發利用方案評審的,按照《云南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啟用云南省省級礦產資源勘查實施方案和開發利用方案管理系統的公告》(云自然資公告〔2023〕12號)及附件《操作手冊》的有關內容和程序提出申請。

    九、省級管理礦種涉及探礦權轉采礦權評審開發利用方案,以及直接出讓采礦權、采礦權擴大礦區范圍、變更開采主礦種(含增列)集體決策時,委托云南省地質調查院同步對礦區范圍、變更開采主礦種(含增列)進行合規合理性論證并出具審查意見。相關工作經費由云南省地質調查院自行申報財政預算。省級以下管理礦種的可參照執行,按權限自行組織開展論證工作,相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結合評審工作需要遴選有關專業領域專家建立健全開發利用方案評審專家庫,承擔具體的評審工作。根據實際需要和專家資信情況,對專家庫進行動態調整。

    十一、為保證評審工作的公平公正,省級及以下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公開選取開發利用方案評審單位,評審專家實行回避制度并隨機抽取。評審單位不得評審本單位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單位編制的開發利用方案,評審專家不得參與和本人存在利益關系的開發利用方案評審工作。

    十二、開發利用方案評審時需實地踏勘的,應在召開評審會議前由評審單位組織專家開展。召開評審會議時,開發利用方案編制單位及礦業權人應簡要介紹開發利用方案編制情況,并負責回答專家質詢。

    十三、評審單位應嚴格落實方案初審職責,經初審具備上會條件的組織正式評審。評審單位對組織評審程序的合規性、專家意見客觀性、準確性、一致性負責。評審專家組長應由在職專家擔任。評審專家對其署名的審查意見客觀性、合法合規性終身負責。

    十四、采礦權申請人對開發利用方案評審有異議的,或評審單位未按相關規定、規范、標準等要求進行評審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提出重審或復審。評審單位1年內未按要求進行評審次數累計達到2次的,取消其承擔開發利用方案評審工作資格。

    十五、開發利用方案評審單位及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不按規定進行評審,泄露評審專家名單及其他應保密內容的;違規插手干擾評審工作的;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接受礦業權人、編制單位、評審專家等相關單位及個人的饋贈等不廉潔行為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終止評審單位的組織評審資格,不再委托其承擔開發利用方案評審。評審專家有上述行為的,取消其評審資格。有關單位和個人有上述行為的,經核實后在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門戶網站通報并將有關情況移交其所在單位或上級單位。

    十六、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嚴禁違規插手干預開發利用方案評審工作。一經發現,將有關線索移交駐本單位的紀檢監察部門。

    十七、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通知實施前省級已印發的其他文件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礦產資源(非油氣)開發利用方案編制指南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24〕33號)

     

     

    云南省自然資源廳

    2024年11月4日

    來源:云南省自然資源廳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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