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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征求《云南省綠色礦山建設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的公告

發布人:  發布時間:2024-8-7 15:56:33   閱讀次數:


    為貫徹落實《自然資源部 生態環境部 財政部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綠色礦山建設的通知》精神,全面推進我省綠色礦山建設,省自然資源廳組織起草了《云南省綠色礦山建設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于2024年9月5日前將意見建議通過電子郵件方式發送至:kczybjc@163.com。

     

    聯系人:礦產資源保護監督處 史勁勇

     

    電話:0871-65747169

     

    附件

    云南省綠色礦山建設實施方案

    (征求意見稿)

     

    為全面加快我省綠色礦山建設,推動全省礦業綠色轉型升級和高質量發展,根據《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的意見》《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自然資源部 生態環境部 財政部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綠色礦山建設的通知》和《云南省創建生態文明建設排頭兵促進條例》等要求,結合云南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考察云南重要講話精神,以筑牢西南地區生態安全屏障、全面改善環境質量、推動綠色低碳發展、提高資源利用效率為重點,將綠色發展理念貫穿于我省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全過程,切實提升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保護水平,持續做特做強“資源經濟”,推動實現“3815”戰略發展目標,努力成為生態文明建設排頭兵,助力美麗云南建設。

    (二)基本原則

    堅持政府引導、部門協作、企業主建、社會監督。全面推進我省綠色礦山建設,新建、改擴建、生產礦山(證照合法有效、近3年內正常生產、剩余儲量可采年限不低于3年)全部開展綠色礦山建設。

    堅持創新驅動、分類施策、協同監管、動態管理。發揮創新引領作用,針對不同行業和礦種特點精準施策,加強相關部門間的協調聯動,齊抓共管做好綠色礦山的日常監督,加強省級綠色礦山名錄動態管理。

    (三)主要目標

    到2028年底,全省綠色礦山建設工作機制更加完善,持證在產90%大型、80%中型礦山達到綠色礦山標準。小型礦山各州(市)結合實際,參照綠色礦山標準管理。

    到2025年底,各州(市)持證在產20%大型、10%中型礦山要達到綠色礦山標準要求;到2026年底,各州(市)持證在產40%大型、30%中型礦山要達到綠色礦山標準要求;到2027年底,各州(市)持證在產70%大型、60%中型礦山要達到綠色礦山標準要求;到2028年底,各州(市)持證在產90%大型、80%中型礦山要達到綠色礦山標準要求。

    二、主要任務

    (一)明確建設責任

    1.壓實主體責任。依法從事礦產資源開發的礦山企業,是綠色礦山創建的責任主體。嚴格按照礦山環境保護、安全生產、開發利用、生態修復、水土保持等方案,落實規范管理、集約高效、環境保護等要求。礦山企業應按照綠色礦山建設標準,明確工作機構和專責人員,具體負責推進綠色礦山建設事宜,按期完成綠色礦山建設任務。

    2.嚴格屬地責任。各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全面加強綠色礦山建設工作領導,統籌有關部門構建綠色礦山發展長效機制。按照全省統一安排部署,嚴格履行屬地監管職責,立足礦業發展實際,科學合理制定本地區綠色礦山建設方案,細化責任分工,明確綠色礦山建設路線圖和時間表。加大財政預算和資金投入,保障相關工作經費。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送本年度綠色礦山建設成果和下年度建設計劃。

    (二)健全評價體系

    3.優化評價指標。結合我省實際,綜合考慮自然條件、礦種特點、礦山規模及開采方式等因素,修訂省級綠色礦山評價指標。鼓勵有條件的礦山企業積極參與綠色礦山建設標準制定,推動企業標準的制定和實施。建立省級綠色礦山評價指標動態評估機制,定期對評價指標進行分析和評估。

    4.完善管理制度。結合省情、礦情,深化制度創新,構建科學管理制度體系。優化綠色礦山遴選流程,提高遴選效率。制定云南省綠色礦山第三方評估要求,加強對第三方評估機構的監督管理。完善云南省綠色礦山名錄管理制度,建立動態管理機制,嚴格按照“雙隨機、一公開”要求,定期開展綠色礦山抽查和核查工作。

    (三)提升創建水平

    5.加強綜合利用。積極指導督促礦山企業加快先進適用技術推廣應用,加強技術工藝和裝備升級改造。加大對共伴生礦、低品位礦、廢石、廢水和尾礦等資源的利用,提升資源綜合利用效率。對暫不能開采利用的共伴生礦產,應采取有效保護措施。嚴格執行礦產資源“三率”(開采回采率、選礦回收率、綜合利用率)指標要求,提高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

    6.促進節能減排。堅持節能優先,強化能耗強度降低約束性指標管理,持續降低礦山企業單位產品能耗強度,控制能源消費總量和碳排放總量。強化開采、選冶全過程綠色低碳管理,全面落實清潔生產措施。督促礦山企業建立全過程能耗管理體系和年度能源管理計劃,加強礦區范圍內的溫室氣體排放核算。

    7.深化環境治理。強化礦山企業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責任,落實“邊生產、邊修復”等要求。督促礦山企業加大“三廢”防治力度,推進污染物達標排放,切實減輕環境負擔。督促礦山企業建立礦山環境動態監測體系,加強礦山廢石、尾礦、廢水、廢氣、噪聲、揚塵等污染防治全過程監管,做好污染源頭預防和污染隱患排查工作。

    8.構建企地和諧。督促礦山企業建立職業健康管理、公開申訴回應制度,暢通與利益相關者的交流互動,主動接受社會監督,樹立企業良好形象。鼓勵礦山企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加大對地方基礎設施建設以及當地居民教育、就業、生活等方面的支持力度,改善礦山及周邊人居環境,促進企地良性互動,構建和諧企地關系。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9.強化用地保障。對納入國家、省級綠色礦山名錄庫的礦山用地予以支持,多途徑、差別化保障采礦用地合理需求。在符合“三區三線”管控規則的前提下,依法優先將綠色礦山建設用地布局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支持綠色礦山企業復墾盤活存量工礦用地。

    10.加大用礦支持。符合協議出讓情形的礦業權,允許優先以協議出讓方式有償出讓給綠色礦山企業。實行綜合開發利用礦產資源的綠色礦山,按照《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辦法〉的通知》規定減繳礦業權出讓收益。

    11.落實財稅政策。落實好高新技術企業、環境保護、節能節水、資源綜合利用等稅收優惠政策。綠色礦山開采共生礦、伴生礦、低品位礦,開發尾礦庫里的尾礦的,按照《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云南省資源稅稅目稅率計征方式及減免稅辦法的決定》減征或免征資源稅。

    12.創新綠色金融。將綠色礦山信息納入企業征信系統,作為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信貸業務和其他金融機構提供服務的重要指標依據。鼓勵社會資本成立綠色礦業產業基金,為綠色礦山項目提供資金支持。推動符合條件的綠色礦山企業在滬深北交易所上市以及到“新三板”和區域股權市場掛牌融資。鼓勵金融機構積極做好對綠色礦山企業的金融服務和融資支持。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強化礦業領域投資項目環境、安全、社會和治理風險評估及管理的前提下,研發符合地區實際的綠色礦山特色信貸產品,在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下,對綠色礦山企業提供低息貸款、延長貸款期限等優惠政策,加大對綠色礦山企業的資金支持力度,將金融支持綠色礦山建設工作情況納入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考核。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組建主要領導為組長、各相關部門參與的專責機構,發揮牽頭抓總作用,建立日常調度制度,統籌協調解決推進過程中重點難點問題。建立綠色礦山建設掛圖作戰任務清單,擰緊各環節鏈條,確保各項工作任務落地見效,構建綠色礦山發展長效機制。

    (二)加強監督管理。各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統籌協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財政、市場監管、金融監管、證監、林業和草原等相關部門,依據職能職責(詳見附件),按照相關要求共同做好綠色礦山審查、評估、核查和日常動態監管工作。

    (三)加強考核評價。各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尚未開展綠色礦山創建的礦山,加大督導力度,推動盡快開展建設。各州(市)綠色礦山建設工作納入到政府綜合績效考核體系和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各地開展綠色礦山建設情況納入云南省自然資源管理“八個全面”綜合督查工作。   

    (四)加強宣傳推廣。加強綠色礦山建設有關政策宣傳,引導礦山企業增強綠色發展意識、履行綠色礦山建設義務和社會責任。積極推廣綠色礦山建設典型經驗和進展成效,提高全社會的參與意識,營造良好的綠色礦山建設氛圍。推廣先進典型,對推動我省綠色礦山建設過程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公開表彰。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

     

    各有關部門推進綠色礦山建設職能職責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財政、市場監管、金融監管、證監、林業和草原等部門共同推進綠色礦山建設工作,各部門應健全溝通協調機制,加強綠色礦山動態監管,及時通報有關信息。發現違法違規問題的,及時移交職能部門依法處理。相關部門將涉企行政處罰信息統一歸集至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記于企業名下并向社會公示。

    1.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牽頭制定省級綠色礦山評價體系及相關管理制度,建立云南省綠色礦山建設評估專家庫,會同相關部門組織開展評估、核查。負責礦山“三率”(開采回采率、選礦回收率、綜合利用率)監管、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等執行情況的監管,審查礦山是否涉及生態保護紅線等,依據職責出具審核意見。

    2.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礦山企業生態環境監督、污染防治監管,配合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開展綠色礦山評估、核查等工作,依據職責出具審核意見。

    3.財政主管部門負責在自然資源部門預算中對綠色礦山建設第三方評估、實地核查、信息化管理建設等相關工作經費進行統籌保障。

    4.市場監管部門配合做好綠色礦山建設地方標準的制修訂工作,負責綠色礦山企業統一登記注冊及營業執照核發,監督檢查登記注冊行為,依法依規將失信礦山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5.金融監管部門負責制定完善綠色礦山金融支持政策,支持礦山企業綠色發展。

    6.證券監管主管部門負責支持符合條件的綠色礦山企業在境內上市融資。

    7.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負責礦山占用林地草地的手續辦理、臨時占用林地到期后植被恢復以及礦山開發附屬工程臨時占用草地到期后植被恢復的監管。審查礦山是否涉及各級各類自然保護地,依據職責出具審核意見。

    工信、水利、應急、能源、稅務等其他相關部門依據自身職能職責,結合綠色礦山建設要求,落實好相關工作。

     

     

    來源:云南省自然資源廳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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