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 南 省 礦 業 協 會 章 程
2024年11月1日云南省民政廳核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云南省礦業協會是由云南省礦產資源勘查、開采、選冶、加工相關的企業自愿結成全省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本會英文名稱:Yunnan Mining Association,縮寫:Y·M·A 。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貫徹“自主、自立、自強”的方針,堅持民主辦會的原則,倡導“團結、協作、求實、創新”的會風;調查研究礦業發展現狀和趨勢,提出有關政策意見或建議;以國家礦業方針政策與實施礦業管理的中心工作為重點,參與并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保護資源和環境工作,充分發揮礦協在礦業企業與政府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推進行業自律;為發展礦業服務,為礦業企業服務,為各級政府決策服務。
第三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云南省民政廳。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和云南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活動地域為云南省。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云南省昆明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依法依規開展行業調查、技術咨詢及服務、評估論證、培訓、交流、展覽展銷活動;參與行業發展規劃、行業發展的有關政策、行業標準的制定;
(二)依法依規開展涉礦法律法規的宣傳、培訓及研討;
(三)推動礦業行業科技創新,促進高新科技成果應用、轉化;
(四)全面貫徹生態文明理念,幫助礦山企業大力推進綠色礦山建設;
(五)積極開展技術咨詢、評估論證、學習培訓、考察交流;
(六)依法維護會員單位合法權益,積極反映企業訴求,搭建企業與政府間的溝通、交流平臺;
(七)建立礦業行業自律機制,制定行業自律條例(或行規行約),規范行業自我管理行為,維護行業健康的秩序;
(八)依法依規辦好《云南礦業》雜志及網站;
(九)組織會員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樹立行業良好社會形象;
(十)積極承辦政府及有關組織委托的工作。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規定須經批準、授權、委托或備案后開展的事項,依法依規經批準、授權、委托或備案后開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單位會員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作為代表參加本會的活動。單位會員更換代表,需向協會書面報告。單位發生合并、分立、終止等情況時,應報協會備案,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加入本會:
擁護本會的章程;
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單位會員為本行業的經濟組織,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需提交相關許可證)等相關證件,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包括:營業執照、許可證等;
(三)由理事會討論決定;
(四)由本會頒發會員證,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并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宣傳并參與本會的各項活動;
(七)為本會的發展獻策出力;
(八)聯絡方式更改時及時通知本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
第十五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由本會給予除名:
(一)2年不交納會費;
(二)2年不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的;
(四)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冒用本會名義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給本會造成嚴重損害的;
(六)違法、違規、失信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工作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制定和修改選舉辦法;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審議本會發展的重大事項;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2年至少召開1次,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7日將會議的議程書面通知會員。
會員大會不得采用通訊表決方式。
第十九條 有1/5以上的會員或者理事會提議,須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或決定須經全體會員的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下列事項,須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須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負責協會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組成。
理事會的人數不得超過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條 理事的產生程序:
(一)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提名,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換屆,由上一屆理事會提名新一屆理事候選人,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四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備案。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副秘書長的人選;
(六)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八)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每屆5年。理事會與會員大會屆期相同,與會員大會屆期同時換屆。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上級黨建工作機構、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會人員出席方可舉行,其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須經全體理事會人員的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召開理事會,須提前7日將會議的議程書面通知理事。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九條 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議,須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第三節 負責人
第三十條 本會的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本會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有從事本行業3年以上經歷,熟悉行業情況,在行業內有良好聲譽;
(二)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七)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第三十一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會長、秘書長不得由同一會員單位的人員擔任,不得是近親屬,或者具有其他利害關系。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三十二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授權、理事會同意報上級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會會長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四條 本會秘書長協助會長工作,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提名副秘書長,交理事會決定;
(三)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五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負責人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負責人審閱、簽名。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并保存十年。
臨時會員大會、臨時理事會會議,均不得研究提議議題之外的事項。
第四節 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三十六條 辦事機構是理事會領導下,授權秘書長具體負責的本會內設機構。
第三十七條 本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注銷,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后,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八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須嚴格遵守本會章程,接受本會領導,執行本會決議。對外開展活動時,必須冠以本會的全稱,其簡稱和譯名由理事會規定。分支機構不得另起其他名稱,不得另訂章程、標識。
第五節 監事會
第三十九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由3-5名監事組成,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
第四十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四十一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財務負責人及其近親屬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監督會員大會、理事會的會議議題程序和表決的合法性;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其行為損害本會以及公共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二)審查本會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
(三)提出質詢和建議,并向登記管理機關、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反映情況;
(四)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四十三條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監事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四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交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交納會費50000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交納會費20000元;
(三)理事單位每年交納會費5000元;
(四)一般會員單位每年交納會費2000元。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費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
(二)必要的行政辦公和人員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會合法合規決定的事項。
第四十七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財會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條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一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二條 本會建立專職人員聘任及其管理制度,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制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五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后,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并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30日內向社會公開。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提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六條 本會在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七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八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經2024年9月27日第九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